云南怒江:健康教育“背包队”进村开展服务******
李寿华 李春珍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郜晋亮
图为“背包队”队员为群众送上温热的“大锅药”。
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新冠感染者数量进入快速增长期。特别是伴随着元旦、春节临近,迎来大规模返乡潮,做好农村山寨、搬迁社区的疫情防控和健康服务工作成为重点。
为此,云南省怒江州选派1261名干部组建“保健康、防重症”健康教育“背包队”,12月20日起,深入全州各地,全面开展疫情防治政策、疫情科学防治措施、日常防护知识等宣讲教育服务,为群众答疑解惑。
在福贡县匹河怒族乡棉谷村党群活动室,村民向队员们提出一些疑问,队员们一一回答。“现在,村里有些人感冒发烧,我们心里也害怕,不知道怎么防护、防治。听了他们的讲解,我们心里就有底了。”村民普三林说。
在泸水市洛本卓白族乡,连日来,“背包队”的队员们一直行走在当地各乡镇、村组、社区,为群众送去健康培训和服务。
“没有发烧症状就不用吃药,这一点大家要记住了。病得不重,可以在家治疗,口服药物,若出现高热不退、呼吸困难的情况,就赶紧去医院治疗。”这是“背包队”队员袁嘉在宣讲中跟村民说得最多的一句话。
袁嘉告诉记者:“我们培训的主要内容是防护知识、‘阳’后的医疗知识、日常消毒和疫苗接种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健康教育宣讲培训,提升乡镇、村、社区健康管理人员水平,再通过他们将防控知识覆盖到每一位群众。
农村是疫情防控的薄弱点,大部分村民健康防疫知识薄弱、防范意识较差,群体感染风险大。据了解,怒江州至今仍有部分符合接种条件的60岁以上老人未接种新冠疫苗。加快推进老年人新冠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也是此次健康教育“背包队”的一项重点任务。
洛本卓白族乡色德村健康教育“背包队”队长和光才经过培训后,便带着队员入组入户,以院坝会、火塘会的方式,用民族语言向村民普及健康防疫知识,动员没有接种疫苗的老人及时打疫苗。
除了宣讲培训、动员接种疫苗,每到一个村寨、社区,“背包队”都会带上预防新冠感染的中药,免费熬制“大锅药”发放给群众,为群众送去温暖和健康。
“我们非常感谢‘背包队’的到来,一定会防护好自己,保护好自己的健康。”洛本卓白族乡托拖村村民哈目科一边喝着热气腾腾的中药,一边认真聆听着工作队员给大家讲解健康防疫知识。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